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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 林业部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 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 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 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 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 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四条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 和低产林改造。2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 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 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 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 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 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 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 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 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 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 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 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 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 保留在0.5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3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 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 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 5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 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 到20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 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 带、林块。对保留的 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 长稳定后方可采 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 数量的 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 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 较 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 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 50%;上层林木郁闭度 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 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 30%,第二次采伐保留 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 来的幼树 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 2000株。 第九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 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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