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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根据 2021年9月29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和职责 , 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 重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 开展工会活动。2  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本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 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 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 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 表人。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董事会和经理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厂 长)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在签约时,应当将组建工会的条款列入 合同或章程中,工会组织应当在企业开业一年内建立。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或者当地总 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 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 组织会员开展活动。3  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选举的主席、副主席报上一 级工会或者当地总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 福利等待遇,可以分别比照副职和中层正职的待遇执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 励、补贴,由企业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及其他经济福利待 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 , 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企 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或者当地总工会的同意。专职 工会工作人员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中国职工(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和外籍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 组织,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为工会会员。   第十二条  加入中国工会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 同胞以及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离 境时停止会籍,交回会 员证。如本人要求对曾加入中国工会予以证明的,可由当 地总工会发给证明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4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 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 方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 、 劳动保险、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对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 求 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 订 集体合同,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也可以 指导、帮助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 会代表有权参加或者列席本企业董事会, 讨论企业发展规 划、生产经营、职工奖 惩、分配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 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一 般每年 同本企业经营者举行 两次联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联席会议,讨论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权益的问题, 密切合作共事关系。   第十六条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工会 与外商或其代理 人,可以举行劳资 协商会议,协商有关职工报酬、福利、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 项,协调劳资关系。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工会主席、副主 席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经上一级工5会或者当地总工会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 解雇、处分职工,应当将理由 提前十五 天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 提出异议,并派代 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当事人按照劳动 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 督促企业加强劳动 保护,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 全和健康。对本企业发生的 伤亡事故,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发 现企业行政违章指挥、强令工人 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 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 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 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建议无效,情节紧 急的,工会有权组织和支持职工 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企业不得因此扣发或者减发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外商 投资企业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 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执行 我国的工时制度和 休假制度。企业增加劳动工时,应当征得工会同意,并 按 规定付给报酬。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 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6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 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调 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 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 监督并协助本企 业合理使用福利基 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加 强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 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 、 经营活动。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文化和管 理知识。开展业务、技术 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关 心职工生活, 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 教育职工尊重外 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工会活动,促进中 方职工同 外方人员相互了解,合作共事。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 停工、怠工事件时, 工会应当同企业行政或者有关 方面协商,尽快解决职工提7出的合理要求,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在业 余时间开展 工会活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 间时, 工会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   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工资、奖 金及各种补 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 兼职的主席、副主席 和委员因做工会工作需占用生产(工作)时 间,工会应当 提前通知企业。每人每月占用生产(工作)时 间一般不得 超过两个工作日,并可在当年 累计用于参加工会会议、学 习和培训,其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工会 提供必要的活 动条件,向工会无偿提供用于办公、会议等活动的房屋、 设备和用具,并担负其维修费用。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要按企业全员实际工资 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 费 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一级工会或者当地总工会的 指导 和监督。8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 财产、经费和拨给 工会的不动产,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 拨。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侵犯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 求有关部门追究 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亦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 湾同胞在本省开办的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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