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8月31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 ,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 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 动。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 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 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 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的日常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 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 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 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财政、 生态环境、 商务、 市场监管、 自然资源、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的规 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第六条 工会、 共青团、 妇联、 科协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 , 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旅游、 快递物流、 物业管理、 环境保护产业、 酒店、 餐饮等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 类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鼓励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 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 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 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 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 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 土空间规划、省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规划, 依法组织 编制市、县级市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 采取 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公 众的意见,并 依法公 示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三十日。 经批准 后的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规划应当 在市、县级市人 民政府 网站和辖区内主要 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 的,按照 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规划应当 明确生活垃圾处理 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 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 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 向、流量。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有关标 准、规范和规划要求,统筹 安排建设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生 活垃圾收集、 转运和处理设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 转运和处理设施 不符合分类管理 要求的,应当 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改造。 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按照以 下标准分类 : (一) 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废 纸、废塑料、 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 弃电器、废玻璃等; (二) 厨余垃圾, 是指易腐垃圾, 包括居民家庭产生 的厨余垃圾、 非居民单位产生的餐 厨垃圾和其他 厨余垃圾等; (三) 有害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 或自然环境 造成直 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电池、 废灯管、 废 药品、 废 油漆、废杀虫剂等; (四)其他垃圾, 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实际 情况,依法组织制定生 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以及相关场 所保洁实 行责任人制 度,相关责任人 及其职责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 垃圾管理条例》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 器由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配 置和日常管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 器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配 置、统 一编号。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 器设置规范。 收集容 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 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生活垃圾 处理专项规划, 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的指导 下合理设 置生活垃圾收集 点,并公布附近区域 生活垃圾收集 点分布图、投放 时间、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 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单位和 有物业管理的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 点的设置,并依法明确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实行定 时定点分类投放。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布的投放 时间和 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到垃圾收集 点的相应收集容 器 中。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 置误时投放点,为误时投 放的居民 提供方便。 误时投放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到 指定的 误时投放点。 第十八条 产生餐 厨垃圾的 宾馆、饭店、 餐 馆以及机关、 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一)将餐 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收集、 运输、处理 ; (二)单 独收集、 存放餐厨垃圾, 不得混入其他类 别的生活垃圾,保 持餐厨垃圾收集容 器的完好和密闭,保证收 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 干净整洁,并配合收集、运输单位做好 收集容 器的清洗工作; (三)餐 厨垃圾从产生起十二个 小时内交给餐厨垃圾 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 收集、 运输、 处理单位应当建 立台账,逐步实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在收集、运输过 程中,应当 携 带联单,餐 厨垃圾产生、 收集、 运输、 处理单位应当 核对联单 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 厨垃圾的实际 情况相符。 第二十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 置废弃 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垃圾收集 点,并公布投放时间、地点、 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为大 件垃圾投放 提供便利。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 宅小区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 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 管部门组织收集、运输、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 “户分类、 村收集、 镇 转运、 区(县级 市)处理 ”模式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应当每天定时收 集、运输生活垃圾。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 交通状况,科学合理确 定生活垃圾的运输 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 车辆实行错峰 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除遵守《广东省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以 外,还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一)配 备相应的运输设 备和作业人员 ; (二) 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应当 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 超过十二 小时,所产生的污 水按照国家标准处理 后排放; (三)建 立生活垃圾管理 台账,记录生活垃圾 来源、种 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报告。 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 下规 定: (一)按照协议收集、运输餐 厨垃圾;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保 持收集、运输 作业区域环境 整洁; (三)配 备密闭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 车辆,保证相关功能 和设备正常使用,保 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运输过 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以及 滴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10-1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10-1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10-1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10-1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5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