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230
X 80
团 体 标 准
T/FSRS 6.11—2023
T/THRS 19—2023
食用人参粉
Edible Ginseng Powder
2023 - 04 -09发布 2023 - 04- 10实施
抚松县人参协会 通化县人参产业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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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抚松县人参协会、通化县人参产业协会共同提出并各自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人参研究院、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农业大学中药材学院、抚松
县人参协会、通化县人参产业协会、通化市人参产业协会、白山市人参产业发展协会、吉林省参业协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参产业协会、抚松县人参产业发展中心、吉林·抚松人参质量检测中心、国家参茸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康美新开河(吉林)药业有限公司、吉林明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香雪
医药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抚松万良人参特色小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参
王植保科技有任公司、吉林省参威人参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参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抚
松传奇参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初赛君、王雁飞、曹志强、王英平、徐怀友、侯玉兵、王延禹、娄子恒、徐芳
菲、武伦鹏、张益恺、刘强、和法明、李学军、李广明、周路山、葛阳、张念洁、康辰凯、孙振天、周
旭、郭兴军、张瑞、苏月涛、杨厚仪、刘宸曦、张德武、黄飞、闫鹤、武强、马友德、丁旭、冯志伟、
于晶、冯惠柳、徐清华、张倩、赵花、杜立财、陈绍麟、宋明海、张丹丹、杨忠亮、周强、邢佳丽、苏
丽敏、姜俊峰、邓士龙、王宪楠、郝洪孔、王培友、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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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人参粉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以生晒参(人工种植4年生、5年生的人参根及根茎)或红参(人工种植5年生的人参
根及根茎)为原料,不添加任何辅料,经粉碎、过筛、混匀、灭菌、包装等工艺制成产品的生产和质量
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平板计数法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506—2009 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
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S 22/02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2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2015)
3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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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原料要求
原料生晒参、红参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吉林省人参
产业条例(2015)和DBS22/024的规定,且水分应≤9.0%。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食用生晒参粉呈黄白色食用红参粉呈浅黄棕色
形态粉末状,无霉变
滋、气味具有人参特有的香气,味甘、微苦,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5g,置于白
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色
泽、形态、杂质、霉变等项目的检验,
用鼻嗅、口尝的方法检验样品的滋、气
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序号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1水分(%) ≤9.0 GB 5009.3
2总灰分(%) ≤6.0 GB 5009.4
3人参总皂苷(%)生晒参粉≥2.0红参粉≥1.6GB/T 19506—2009
4细度(%)80目筛 ≥99.90过0.18mm 试验筛(80目筛),
其他采用GB/T 22427.5 方法
3.4 卫生指标
3.4.1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50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 0.50 GB 5009.15
总汞(以Hg计),mg/kg≤ 0.06 GB 5009.17
3.4.2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人参项下的规定。
3.4.3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
采样方案a及限量项 目ncmM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521045×104GB 47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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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肠菌群/(CFU/g或CFU/mL) 5210102GB 4789.3-2016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或CFU/mL)≤ 50 GB 4789.15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g或/25mL表
示)致病菌指标
ncmM检验方法
沙门氏菌 500-GB 4789.4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
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
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0号(2023)的规定,并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6.1.2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的量应符合留样检验要求。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指标、净含量进行检验。产品检验合格方
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 ,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三项以上 (含三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
产品为不合格品。
6.4.2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两项 (含两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以复检
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 ,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
7.1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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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号(2009)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可使用地理
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7.2 标签式样
品名:食用人参粉(生晒参粉或红参粉)
原
T-FSRS 6.11—2023 食用人参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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